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9052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905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二村1号-6。
法定代表人:赵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包智赟,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写字楼)A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缪霞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新,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合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江海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坚
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
人民陪审员  袁玉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万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