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3597号
原告:吴中区郭巷瑞某商行,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
经营者:***,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苏州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中区郭巷瑞某商行与被告苏州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中区郭巷瑞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中区郭巷瑞某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