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沭开民初字第02294号
原告常熟市爱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富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爱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70000元并承担利息。经本院审查,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经案外人申请,在本案受理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经申请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熟市爱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6元,退还原告常熟市爱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