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998750F,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88号。
法定代表人:季新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南,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峰,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闫美荣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