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与被告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6156号
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家湾**/div>
法定代表人:季新楠。
被告: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与被告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