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与被告南京富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