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977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丹,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申请人:薛萍萍,女,汉族,1984年1月2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申请人: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岭路18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5502442N。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薛萍萍、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薛萍萍、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15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萍萍、南京淳青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15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35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雪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