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1行初52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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