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62959A。
法定代表人刘同宇,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543XB。
法定代表人颜呈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68号C2幢4层5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82W。
法定代表人向锐,职务不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申请执行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证字第5323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停车用房一套,但双方达成和解需要对该停车用房予以分拆,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车辆、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4996995.03元及其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16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庆忠
审 判 员 钱 莉
审 判 员 宋 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刚
书 记 员 孔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