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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某某、王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2民初4030号 原告:相某某,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诸暨市城西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2024年7月23日,原告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相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由原告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