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206号
申请人:成某某,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
申请人:金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金某某与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某某、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8378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某某、金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某某、金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