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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金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206号 申请人:成某某,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 申请人:金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金某某与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某某、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8378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某某、金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银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某某、金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