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9764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重庆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重庆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重庆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重庆某物流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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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