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3300号
原告:尹某。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尹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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