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实验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516号
原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82264646L,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总经理。
被告:泗洪县实验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4698235732,住所地泗洪县人民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经纬,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姜堰实验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MB0223052L,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古徐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存富,该校校长。
原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实验小学、泗洪姜堰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调解,现原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