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

3099某某与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309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商业街F段02栋(西)二层42/43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