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恢2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支付宝款项2409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