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款项240963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