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红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8执恢25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冀0528执4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要求***给付其电缆款194534元,并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违约金389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冀0528执恢254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因未发现***下落,暂未实施拘留。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冀0528执恢25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冀0528执恢254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公益性保险信息等进行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并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500元,2018年12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款项4049.82元,2018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执行标的款。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飞红线缆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