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苏0508民初7390号之一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8月24日
适用程序:服务合同程序
当事人: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红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今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1788号(中广核苏州科技大厦B座706、707室)。
撤诉理由: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68元,由原告无锡虹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