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财保221号
申请人:无锡虹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申请人无锡虹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虹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虹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无锡虹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