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民初575号
原告:无锡虹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担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无锡虹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
2025年3月5日,原告无锡虹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于3月6日收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虹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虹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无锡虹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