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玮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史守欣。
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生态产业园办公楼485室。
法定代表人:苗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计1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衣硕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