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29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1号玮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史守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生态产业园办公楼485室。
法定代表人:苗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减半收取8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