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1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玮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史守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五敌,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生态产业园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苗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五敌、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卓慧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上诉人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笑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