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77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厚山,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玮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史守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生态产业园办公楼485室。
法定代表人:苗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言武,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奕通公司)、江苏盛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凡公司)、陶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1民辖120号批复,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分流工作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厚山、被告畅奕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守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被告盛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蔚、蒋亚轩、被告陶言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畅奕通公司、陶言武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盛凡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盛凡公司承接江北市民中心、江北美术馆建设工程之后,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畅奕通公司,畅奕通公司安排原告进行土方工作,约定每台班1800元。后原告按约定使用自己的挖掘机施工,施工完成后,畅奕通公司在施工签证单签字,作为施工结算凭证使用。原告与畅奕通公司对账结算,确认畅奕通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9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畅奕通公司付款,但畅奕通公司以盛凡公司未付款无法结算为由拒付。
畅奕通公司辩称,畅奕通公司是从南京鹰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空公司)承接的市民中心和美术馆的渣土外运工程,双方签订了渣土运输合同。原告的工作内容属于鹰空公司承接工程范围,现场也是鹰空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与畅奕通公司无关,畅奕通公司只是代收票据、代付款。
盛凡公司辩称,盛凡公司和畅奕通公司及原告均没有合同关系,盛凡公司只是将江北市民中心、江北美术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鹰空公司,由于鹰空公司实际控制人孟雷涉嫌犯罪被逮捕,双方尚未完成工程量结算。通过庭审及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与畅奕通公司之间是劳务纠纷,原告要求盛凡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陶言武辩称,鹰空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注销。鹰空公司的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孟雷,陶言武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孟雷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看守所。畅奕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厉广文(即法定代表人史守欣的配偶),厉广文和孟雷
共同合作承包案涉渣土项目。原告长期与畅奕通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从事土方开挖,类似情况的其他案件原告也均表示系畅奕通公司安排施工并进行结算,不知道鹰空公司的存在。本案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陶言武或鹰空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南京市江北新区规划展览馆(新区市民中心)工程桩基、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工程发包盛凡公司。同年12月5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将南京美术馆新馆工程桩基、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发包给盛凡公司。盛凡公司将上述两项工程土方开挖项目分包给鹰空公司,双方签订《土方开挖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结算方法按盛凡公司与建设单位的承包合同同比例付款。
鹰空公司与畅奕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鹰空公司负责开挖现场以及卸土场的机械道路畅通并办理相关渣土运输的合法手续,畅奕通公司保证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输。2018年,畅奕通公司安排***等人在美术馆、市民中心、图书馆等项目工地从事土方开挖工作,约定按小时台班计算劳务报酬。2019年1月,畅奕通公司根据***挖机工作情况,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挖机型号和台班时长。2019年2月4日,畅奕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守欣支付***劳务报酬90000元。2020年1月,史守欣在《收据》上注明“余玖万元正(¥90000)”,确认欠***劳务报酬90000元,口头约定于2020年过年前付清。
另查明,鹰空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注销,陶言武系鹰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协议书,土方开挖合同,运输合同,收据,企业注销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受畅奕通公司安排从事土方开挖工作,根据挖机台班时长计算劳务报酬,畅奕通公司向***出具结算收据、支付劳务报酬,并确定欠付劳务报酬的数额,故本院认定***与畅奕通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畅奕通公司应向***支付欠付劳务报酬9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畅奕通公司未承接案涉项目开挖工程、只是代收票据、代付款的抗辩意见,因畅奕通公司未能否定其安排***从事开挖工作的事实,且证据证明由其出具结算收据、支付劳务报酬并确定欠付劳务报酬数额的事实,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亦确定其与畅奕通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主张盛凡公司、陶言武承担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南京畅奕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