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1909号之一
原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2幢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育才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盐城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8元,减半收取5434元,由原告常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