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2339号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501F。
法定代表人:易中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