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374号
原告: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501F。
法定代表人:易中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1227780C。
法定代表人:龚林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
负责人:杨伟。
本院在审理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5元,由重庆青云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玉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曹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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