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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2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财保620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2,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孙某,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2、孙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2、孙某银行账户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刘某某2、孙某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