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财保86号 申请人: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周新苑280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9028231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迎宾大道与宿蒙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PGXF5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00元、对被申请人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道××路××花园小区××栋楼不予办理售楼预售许可手续,保全价值共计51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00元,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道××路××花园小区××栋楼不予办理售楼预售许可手续,保全价值29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轩建设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