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3291号
申请人:滨湖区某门窗店,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
经营者: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滨湖区某门窗店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6387号,在本案审理中,滨湖区某门窗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7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滨湖区某门窗店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