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6841号之二
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湖一区c区9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684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权证号:长房私字第038801号)房产;
二、解除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