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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6841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湘湖一区c区9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07.5元,由原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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