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无锡顺联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执保1660号 申请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顺联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 申请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顺联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顺联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30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市场洞井糖酒城拆迁安置房XXX号栋XXX房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市场洞井糖酒城拆迁安置房XXX号栋XXX房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顺联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300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85元,由申请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