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63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