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463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