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21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金龙新区金高电力生产基地(***与机场路交汇处东北角)三号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湘072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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