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4772号
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99337343。
法定代表人:郭前途,经理。
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灌南县迎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020885466。
法定代表人:张东,经理。
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