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95545436L。
法定代表人:朱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367号仲裁裁决书。因***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振
审 判 员 柏刚审判员倪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昊
书 记 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