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9249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9249号 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寄送诉讼费预交通知书,限定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缴人民币2742元,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3日收到该通知,但至2020年3月4日,上述费用尚未交纳,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理费由原告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鸿赞蜂窝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