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5560号
原告:谢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谢某与被告南通市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