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3民初3074号
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2025年06月09日,邯郸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67元,减半收取计3133.5元,由邯郸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