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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755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