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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8856号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