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骄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8303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