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8860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汉族。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