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某,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846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
被告:傅某某,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34元,按40%收取计225.74元,由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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