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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842号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苗族。 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98元,按40%收取计107.99元,由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