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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7495号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汉族。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胡某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