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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281财保4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4835158元,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为和。担保人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义马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为和账户内资金总计4835158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