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禹电力(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3320号
原告: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天禹电力(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力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禹电力(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菲力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菲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菲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8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868元,由原告菲力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