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361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5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南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